第四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深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深股通交易,应当遵守《互联互通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深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深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深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深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深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深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深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深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八条 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四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六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

  (三)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

  (四)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

  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在本所上市的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者被上交所暂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三)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本所或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联交所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或者上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联交所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港股市值标准仅在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时执行,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

  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份股由联交所确定。

  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的申报数量按照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三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十六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七十八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七十九条 港股通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港股通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相应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联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五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六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八十七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八条 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深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采取对相关深股通股票停牌、暂停接受部分或者全部深股通交易申报、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临时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深股通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 深股通交易出现短时间内买入或者卖出超过一定金额,构成本所业务规则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 发生联交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相关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深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深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相关交易异常情况消失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深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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